上海船舶碰撞致15死事故案宣判 轮船长被判五年
2008年04月29日 10: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今天(4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永国有期徒刑五年。
王永国原是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锦源油9”轮的船长。2008年1月30日1时15分许,“锦源油9”轮从长江口3号锚地东侧锚地起锚,由王永国指挥驾驶。但王永国疏于对周围情况的瞭望,致使未能发现锚泊于“锦源油9”轮附近的“锦泰顺”轮,直到两船相距约200米。之后,王永国在避让“锦泰顺”轮的过程中,因未正确使用雷达探测距离,对碰撞危险判断错误,且错误地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造成“锦源油9”轮在长江口灯船东南方向约8.3海里处与“锦泰顺”轮发生碰撞,导致“锦泰顺”轮右舷一舱破损进水后沉没,共17人落水,其中15人溺水死亡,1人失踪,构成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经海事局认定,“锦源油9”轮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永国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王永国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作者:胡海容)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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