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1•30”船舶碰撞事故肇事人被判刑
2008年04月28日 21:05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船长王永国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船时疏于瞭望并采取不当措施致两船相撞,导致1船沉没、15人死亡。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王永国有期徒刑5年。
王永国是中海航集团国际航运有限公司“锦源油9”轮的船长。2008年1月30日1时15分许,“锦源油9”轮从长江口3号锚地东侧起锚,由王永国指挥驾驶。但王永国疏于对周围情况的瞭望,致使未能及时发现锚泊于“锦源油9”轮附近的“锦泰顺”轮。此后,王永国又在避让“锦泰顺”轮的过程中未正确使用雷达探测距离,对碰撞危险判断错误,且错误地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造成“锦源油9”轮在长江口灯船东南方向约8. 3海里处与“锦泰顺”轮发生碰撞,导致“锦泰顺”轮右舷一舱破损进水后沉没,共17人落水,其中15人溺水死亡、1人失踪,构成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经上海市海事局认定,“锦源油9”轮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永国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疏于瞭望并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导致重大事故,造成15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永国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刘丹)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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