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要求前妻复婚遭到拒绝,把强硫酸泼在其前妻脸上,致前妻终身残疾。2007年9月30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决定对王双森执行死刑命令。
家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的王双森,2000年初与被害人马女士结婚,2003年11月份王双森提出离婚,二人离婚后王双森又多次追求马女士要求复婚,遭到拒绝。王双森遂生报复之心。2004年7月22日,王双森从一化工商店买一瓶强硫酸,当晚10时许,王双森趁马女士与人说话时,将强硫酸泼到马的脸上后逃走。经鉴定,马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2006年11月23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双森死刑。宣判后,王双森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30日,对王双森执行了死刑。(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张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