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研修强积金例 欠供董事须负刑责
2008年03月24日 16: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3月24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针对现在欠供强积金的公司董事未必会刑责“上身”的问题,香港立法会审议《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委员会研究是否提出修订,确保涉事董事要受到刑责。
特区政府提出的《2007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增加了欠供强积金的刑罚,但法案委员会在3月13日的会议中,委员提出应考虑由委员会主动做出修订,立法会法律顾问将研究相关的字眼,最快在本周四会议中交委员会讨论。
据悉,港立法会正研究是否提出修订,包括法庭出传票后,规定由董事作举证,以及法庭传票直接派到公司董事手上,确保涉事董事要受到刑责。
香港工联会陈婉娴表示,委员会应该提出针对无良雇主的修订,解决法例上灰色地带的问题。香港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黄定光则表示,个人对有关修订没特别意见,要先看法律顾问的字眼。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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