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后并没有实际居住,该不该交物业费?记者今天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四川首例“空房子物业费纠纷案”在成都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业主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支付成都市森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宇公司”)物业费用2480元。
森宇公司称,2001年10月28日,公司和周某签订《府河音乐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周某接受该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2003年2月27日,周某按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标准,向公司交纳了2003年的物业管理费。从2004年1月起,周某搬到成都市区居住,再没有交纳过物业费。由于府河音乐花园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选聘物管公司,而且作为对小区进行物管服务依据的《府河音乐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没有规定“前期服务”的时间界限,其协议依然有效。
而业主周某则称,自搬家后,府河音乐花园的住房实际成了空房子,他和家人并没有接受物业服务,不应当给物业费。周某认为,物业服务的对象是人,不是物,森宇公司不应该向他收取管理费。同时,他还认为物业合同是实践合同,业主没有实际入住,即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物管公司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周某自2001年10月28日起接受了森宇公司的服务并交纳了2003年12月以前的物业费,表明周某对森宇公司的物业服务不持异议,所以周某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根据森宇公司向周某出具的发票上载明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确认周某拖欠森宇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应为248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马利民 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