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新新家园业主董先生在家中被盗后发现,小区保安的配置人数减少,公共安全监控装置形同虚设。董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将其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赔偿被盗的损失。今天上午,海淀法院以董先生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安全保卫服务的内容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并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因此不能苛求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
此外,物业公司曾先后两次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监控器老化,无法有效监控的情况。但业主委员会回函称此事未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暂缓解决。对此,物业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由于董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案发时物业公司保安配备情况以及室内红外防盗系统系不能正常使用,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