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业主不服建委重新划定物业区域案”被海淀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日前,市一中院裁定海淀法院应予审理此案,并首次认可单个业主个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世纪城东区分区纠纷始于2003年11月,业委会的前身物业管理委员会试图招聘更换物业,部分业主不同意,萌发分区的念头。2005年底,市建委批复同意世纪城东区一分为二,将原属于东区的3、4、6区拆分为3区和4、6两个社区。原东区业委会主任杨爱秋等业主认为,东区从规划到建成都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其资产价值依附于这个整体,分区意味着资产的贬值和流失。后杨爱秋等3名业主将海淀区建委、曙光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将小区恢复原来的状态。
海淀法院认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目的是确立物业管理的联合体,确定业主团体的范围,不影响业主的财产权,不影响业主对相关公用配套设施的使用,业主仍可选聘物业以及行使其他权利。所以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分区并没有对杨爱秋等3名业主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由此驳回他们的起诉。
3名业主不服裁定,上诉至一中院。昨天上午,一中院裁定,杨爱秋等3名业主作为世纪城东区业主,认为分区公告违法,其行政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具体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分区对3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认定根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有误。由此,一中院撤销海淀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其继续审理此案。此案的代理律师李劲松表示,一中院的裁定具有重大意义。(黄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