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律师牟子健手中压着好几桩重大疾病险理赔纠纷的案子。由于新的重大疾病险定义还未出炉,而目前的重大疾病险在“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这两个概念上缺乏统一的标准,所以法院在判决上也感到无所适从。牟律师期待着新重疾险定义早点出台,好给自己的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
有消息称,保监会将最快在今年3月底完成制定重疾险统一定义标准的工作,新重疾险定义统一在即。由于新的重疾险定义包括疾病范围更宽泛,同时也更加人性化,很多手中握有老保单的投保人也产生了疑惑,老保单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新定义呢?如果不适用,该如何转换成新定义下的保单呢?
新、旧重疾险定义差别多大?
据了解,在过去的重疾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经常以承保的疾病数量多来显示自己的优越性。
其中,某些公司采取“偷梁换柱”,把发生概率很高的一些重大疾病撤下,换上一些生僻的疾病,而且在理赔时往往以不符合保险责任为由拒赔。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五花八门,往往同一种疾病在甲公司可以赔,在乙公司却不可以,缺乏有效的标准,致使重疾险理赔成为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的事情。这些保险公司的产品把一项疾病按具体病灶不同,拆分成众多不同类型,表面上看起来保障的疾病数量增加了,但实际并没有多大效果,甚至反而会遗漏一些疾病。而且,“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有很大的差别,在临床医学上被确诊为在保险理赔范围的疾病往往需要附加很多条件才能达到“保险医学”理赔的标准,重大疾病险“保死不保病”的说法也是由此而起。
令人欣慰的是,《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已经规定了6种“核心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这6类疾病为重疾险的必保险种,凡是叫“重疾险”的险种,至少要保这些疾病。保监会还将放宽“重疾险”的诊疗限制,使其更加人性化,但诊疗限制将被“放宽”而不是“取消”,投保人签保险合同时仍然需要看清楚条款。
老保单处境尴尬 退保未必是好事
重大疾病险定义统一之前购买的保单,是否适用新定义?目前,保监会还未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业内人士指出,标准出台后,原有保单依然可按照原来签订的合同条件执行。但有一些保险公司已经表示,将按照从宽原则处理原有重疾保单的索赔申请。比如,某疾病新定义宽泛,那么对老保单就参照新定义进行赔付;如果某疾病原来的定义更为宽泛,那么仍然沿用原有定义。但目前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老保单的处境仍然非常尴尬,理赔隐忧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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