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央视女记者受贿案”,昨天上午尘埃落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央视女记者李敏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李敏当庭表示没有意见,不上诉。
去年12月4日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4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衣将李敏从家中带走,李敏的一辆“丰田锐志”轿车也被开走,理由是“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据称,李敏去年12月2日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拘,12月18日被逮捕。
昨日上午9点整,杏花岭区检察院在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2万元,而是3.7万元。公诉称,国家工作人员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中午12时,法庭当庭宣判了判决结果。(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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