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呈法庭博文选登
《刘德华的粉丝杨丽娟,别再出来丢脸了!》
“最近杨丽娟这位丑八怪惟恐别人以为她死了,无理取闹,将广州某媒体告上法庭,这个官司据祖德推测,杨输定了。
祖德奉劝杨丽娟,别再瞎折腾了,搭上老爸的一条命还不够吗?还想搭上老娘的命吗?让你老娘一把年纪还为你操心,难道就不感到一丝丝内疚吗?
更可笑的是,杨还恬不知耻地说要起诉刘德华,祖德不明白,刘德华欠你杨丽娟什么了?如果有一天刘德华走在树林里,恰逢一只鸟正在大便,而污物正好砸在刘德华的头上,这只鸟不向刘德华道歉也就算了,难道这只鸟还要起诉刘德华侵犯了它的“大便权”?哈哈,世间自有天理在,做人(做动物也好)总是要讲道理的。
《强烈呼吁兰州公安拒绝给刘德华粉丝杨某签证》
……这一对颠狂的母女!果然是母子同心啊,疯都疯到一块去了。像这样变态的女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是多余,占用社会资源,浪费国家粮食。咱们中国人口太多,所以搞了几十年计划生育,像杨氏母女这样的垃圾,真的不如去死了算了,反倒还为别人腾出两个人口指标。
……别人都是吃饭长大的,所以有正常的思维,杨丽娟这种人,可能是吃屎长大的,所以她的想法和别人完全不一样。祖德强烈呼吁兰州公安局不要为杨丽娟办理赴港签证。
……杨丽娟是内地人民的罪人,可耻、可恨,拉去打靶都不过分,反正她活着,也不过就是一架臭哄哄的造屎机器罢了。
案外思考
博客侵权如何界定?
近年来,随着博客的广泛流行,关于博客的侵权案件频发,跳出案件本身,我们也应该思考,博客到底是什么?是个人日记可以乱说乱骂还是带有类似于媒体的性质,记者带着问题也咨询了法律界相关人士。
什么样的言语才算侵犯名誉?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污辱、诽谤、揭发隐私等都可以构成侵犯名誉,侵权者一般以语言、文字、图形等方式向被侵权者所生活、工作、学习的社会环境中的其他社会个体进行传播,并通过传播达到降低被侵权者的一般性社会评价之目的,并给被侵权者造成实质性的精神痛苦。
哪些词语带有攻击性,肖律师认为,有一些词语如何界定其性质是比较麻烦。比如“流氓”,在当时当下的语境里,其究竟是否具有侮辱性就很难判定。这其中还有定量与定性的问题存在。这样的词汇对当事人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和下降,那么就具有侮辱性。但是如果有些语句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则并不构成侮辱,但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遭遇网络侵权应该如何取证?
肖雄辉律师认为,该案由于宋祖德的博客上已经没有了涉案文章,给原告证明宋祖德名誉侵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他表示 ,一旦遭遇网络侵权,由于网页更新快,因此若发现被侵权应该及时的公证侵权网页,确认侵权事实。
首先,在起诉前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以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具体来说,网民可以到公证处,请公证员打开网页,然后当场办理公证书,公证书上应该详细地说明取证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上网操作人、浏览程序、实施下载打印等具体过程。
在取得网页的公证文书之后,若只想制止侵权行为而不太想追究赔偿责任,即可向侵权网站发出律师函,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警示,要求停止侵害。
博客算否私密空间?是否可乱说话?
一些撰写博客的网民认为,博客的性质应该被定性为“网络日志”,就是写在互联网上日记。在自己的日记里,作者本人拥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在日记里骂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很正常。
肖律师则认为,博客更带有媒体的性质,为什么呢?因为个人日记之所以可以随心所欲,是因为日记只有作者本人能看到,爱骂谁就骂谁,别人如果偷看还可能侵犯隐私。
可是网络博客就不一样了,个人博客并不是秘密的,而是公开的,所有上网的人都可以看到,如果文章受关注,所有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随时搜索到,甚至被转载。这就带有公开传播信息的味道,所以博客更带有一种媒体的性质。网络日志既然发表在开放的空间,它的性质就不是私密日记,写博客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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