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最高法院”认为特别费非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
2008年04月24日 17: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4月24日电 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最高法院”今天判决马英九无罪定谳。根据判决,关于特别费性质,台“最高法院”认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半数,均须符合使用于“因公”招待、馈赠及相类之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不得私用,并非所谓法定薪资俸给外之“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
据“中央社”报道,台“最高法院”判决指出,有关特别费之支领与核销,预算法、废止前之“支出凭证证明规则”及现行“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均有明文规定,自不得于违反前述各该规定之情形下据以形成所谓行政习惯法或行政惯例。
“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原判决虽误认基于行政习惯法、行政惯例,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是“首长”法定薪资俸给外之“实质补贴”,但与原判决意旨不生影响。
马英九特别费案去年二月十三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应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依2007年减刑条例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经上诉,台“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间判决马英九无罪,余文改判应执行一年有期徒刑。台“高检署”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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