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6日电 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方法院”明天(17日)第二次开庭,其中马英九以领据支领汇入账户的特别费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尚未作出统一见解。不过台当局“审计部”最近在一场有关特别费及“国务机要费”制度检讨与改进的公听会,所提出书面资料中,指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数额,出具领据领取后,即完成经费结报手续。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最近在一场有关特别费及“国务机要费”制度检讨与改进的公听会所提出书面资料中,“审计部”指出,指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数额,出具领据领取后,即完成经费结报手续。其中更指出,以领据支领半数特别费部分,主管机关并未订定应办理记帐结算、剩余缴回等规定。
不过对于以领据领取的特别费,是否具有实质补贴的功能?“审计部”不予认定,表示因为特别费相关规定是由“行政院”规范,应由主管机关负责说明,但“审计部”指出,并没有“机关首长”于年度结束时,缴回以领据支领特别费余款的相关资料。
换言之,“审计部”“以领具领据领取后,即完成经费结报手续”的说词,系指因为该笔特别费既已凭领据核销,每笔支出即无须再具有支付凭证,否则会形成凭证重复,双重核销。而领据支领半数特别费部分,因主管机关未订定应办理记帐结算、剩余缴回等规定,是否尚有剩余根本无法得知,依“审计部”的说词,亦无余款缴回的问题。
有人认为,假如这笔钱仍属公款,则对提现应有限额,并规定在公库专储,专款专用,若有余款须缴回之意,相关法规至少应载明于会计年度终了,或“首长”离职时,应自动报缴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