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4日电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社论认为,以陈水扁涉弊案的罪行,从起诉书观察,四大部分全都有数的是吴淑珍。四大罪状,吴淑珍的情况比扁更为严重,扁犯的案她都有,扁没犯的她也有,扁是重罪,吴淑珍绝非轻罪。吴淑珍若不到庭,审判如何继续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吴淑珍是否应付审前羁押事大,不容闪躲逃避。
原文摘录如下:
台北法院第二度裁定陈水扁不必具保、不必羁押,特侦组二度声押受挫,决定于本周再向台“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我们期待特侦组周延搜证的同时,有一个疑问,盼望特侦组一并思考:特侦组有没有想过声押吴淑珍?
特侦组声押陈水扁的理由,前后虽然不尽相同,但不外三个,一是陈水扁有逃亡之虞;二是陈水扁有串供、湮灭证据的可能;三是陈水扁触犯的是应付羁押的法定重罪。就这三个声请羁押的事由来看,都有同时考虑吴淑珍应否并付声押的道理存在。
先谈逃亡的问题。特侦组约一个月前声押陈水扁成功时,并未以扁有逃亡之虞作为声押理由。法院第一次裁定不具保释放扁时,检方也未提供他虞逃的事证。到了第二次声押失败时,检方则是主张扁曾有支开随扈(例如去算塔罗牌)、单独行动的情况。
姑不论扁支开随扈时并未逃亡,检方此说如果成立,那任何无随扈在侧而可单独行动的被告,岂非都须交付审前羁押?
其论理逻辑很有问题;重点是特侦组认定扁可能逃亡,难道以为他会抛下吴淑珍独自离去?如果不是要提出扁单独逃亡的事证,要不要想想夫妻双双远走高飞的可能性?是不是各种可能性都想得周全,声押的成功率较高?
再谈串供的可能。特侦组担心扁会串供,姑不论扁从案发至今游走在外已然累月经年,单以扁涉案的罪行,从特侦组的起诉书观察,四大部分中全都有数的是吴淑珍,扁从不讳言吴淑珍运筹帷幄,了然一切,其他一干人等也都常谓系以吴淑珍马首是瞻。
既然担心扁串供,似乎没理由不担心吴淑珍串供。至少在特侦组立场仅有吴淑珍而无扁参与的部分,声押扁没有理由,就该想想声押吴淑珍有无理由。何况近日传出许多吴淑珍出言不逊,嫉恶若干周边人物的消息。
就像吴淑珍的律师要求记明笔录的内容一样,主要被告表示要取其他涉案人性命,构不构成声押的理由?相对于她同案遭到声押的配偶涉案的程度,特侦组该不该想想声押吴淑珍的问题?
还有重罪羁押,这也是扁被声押的主要事由。四大罪状,吴淑珍的情况比扁更为严重,扁犯的案她都有,扁没犯的她也有,扁是重罪,吴淑珍绝非轻罪,声押阿扁的同时,若不思考同时声押吴淑珍,会不会出现认事用法的重大空白?
在台湾,当然稍有常识的都晓得,吴淑珍的身体情况与一般常人不尽相同。但是,吴淑珍并不因此即能免于“刑事诉讼法”的追诉;身体状况是否法定豁免于声押的事由呢?法条上看不出来,进入看守所的受押人可以保外就医,却不能因此就完全豁免于羁押。
审前羁押的主要目的,是隔离;即使将整个医疗团队搬进看守所,也可符合人道的要求,但若以健康为由不予羁押,恐怕在“刑事诉讼法”上须要详细交代。
审前羁押的重要目的,是确保审判的进行,如果被告拒不出庭,轻则拘提,重则羁押,都是于法有据,谁也不能说是“违反人权”。吴淑珍自从成为机要费案的被告之后,十余次开庭均不出席,审判庭应该如何处置,固然由法院决定,看在特侦组检察官的眼里,起诉之后,能否顺利完成追诉,不能不有所思考。
重罪嫌犯拒不到庭,有罪判决不能做成,“刑事诉讼法”有明文。特侦组声押扁的同时,放着声押理由比扁而言似更显得充分的吴淑珍在庭外,难道没有顾虑?
吴淑珍不能开庭,但是可以外出投票,也可以在家见客会友。她肩上扛着整个洗钱案、机要费案,尚且不虞串供、灭证,阻挠司法,在特侦组绞尽脑汁,搜证声押扁的同时,是不是一张应该补织的漏网?想要赢得法院的支持,社会的普遍信赖,树立执法的信用,偌大的漏洞,恐怕不能不补。
扁、珍均已起诉,吴淑珍若不到庭,审判如何继续,是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扁是否应付审前羁押事小,吴淑珍是否应付审前羁押事大,却不容闪躲逃避。
特侦组有没有想过声押吴淑珍?为什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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