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12月24日《京华时报》)
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无疑就是金融海啸情境下的一种执法调整,是旨在最大程度降低执法可能带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来间接促进社会的稳定?杉,这样执法调整本身含着一定的制度善意。但是,这又并不能遮蔽它在法律理念上存在的某种悖谬,很容易引起公众对执法品质的怀疑与叩问。
毕竟,在一个讲求法治的时代,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法律要被真正信仰,就应该不论在何时何地,都必须保证其权威与公信,不会随意降低自身的品格,更不能随意赐予某些特定群体以豁免权。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很显然,就是从执法对象的层面,把这个群体剥离出来,这样一来,就自然容易让其他群体产生在法律上的“相对剥夺感”。
这种在法律上的“相对剥夺感”,与社会经济领域的那种剥夺感,其实有着类似的特质属性。说到底,都是一种“现实与期待的负面差距”,即当公众发现在法律面前,自己远不如像企业高管这样的参照群体,他们就会强烈地感觉到自己在法律上的“被剥夺”与“被抛弃”。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警察滥权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公民被随意错误地拘留、逮捕。在这样的执法背景下,出现仅仅对某一群体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自然就会让公众觉得自己在法律上与特定的参照群体的差距越大,即“被剥夺”得更多、更厉害,进而怀疑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理念。
其实,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本身也体现了一定的执法理性与人文关怀。而要想让这样的理性释放出最大的法治价值与人文价值,就不应仅仅将之局限于某个精英群体,而应该进行普遍的辐射,来让全体公众受惠。对任何公民来说,只要不符合必须拘留逮捕的条件,就应该让他们享有法律赋予的人身自由权利。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保证公民“免于恐惧的自由”,应该成为公权部门与每一个普遍公民的自觉追求。(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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