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国有公司高管犯受贿罪被判刑十一年
2008年11月26日 10: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丽水11月26日电(记者袁爽 通讯员傅金霞)作为工程业主代表,竟坑害业主利益而为相关工程承包人谋取违法所得,收受甚至索取其“好处费”20余万元。11月25日,浙江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系国有公司)综合管理部原副部长魏以乐被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5万元。
据了解,现年42岁的魏以乐是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学文化,曾从事多年教学工作,2001年调至城发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2003年—2006年间,魏以乐作为城发公司工作人员,在担任丽水相关道路工程业主代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工程承包者张某所送的“感谢费”3万元,并多次索取张某、李某、章某等人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5万元。
另据悉,魏以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今年6月14日被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立案侦查,10月21日被提起公诉。11月10日,魏以乐受贿一案在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对魏以乐犯受贿罪的指控。鉴于魏以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情节严重,但其归案后有两次立功表现,且自愿将帐户内的款项交司法机关用于退赃处理,悔罪表现较好,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庄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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