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锰矿"硕鼠"挪用公款84万用于挥霍被判11年
2008年10月09日 13:21 来源:正义网 发表评论
10月8日,因挪用巨额公款潜逃达一年之久的,原湖南东方锰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吉首办事处副主任吴正清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此,花垣县检察院对该案的侦查工作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湖南东方锰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吉首办事处主要负责东方锰业集团的锰矿产品运输工作。2000年至2007年2月,吴正清担任东方锰业集团驻吉首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期间,以单位公用的名义从财务借出公款192万元,其中吴正清将其中84万多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2007年东方锰业集团企业改制进行财务清理时而案发。案发后,吴某四处潜逃长达一年之久,2008年5月在河北涞源县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企业东方锰业公司的84万业务经费挪用作个人挥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通讯员佘新建 张立)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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