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暑期来临,又进入了一年中的旅游旺季。保证金是与出境旅游相伴而生的,资料表明,由于保证金涉及多方利益,近年来与其相关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报近日刊登了一起涉及诈骗的刑事案件,今天再刊登一篇民事纠纷案件,以期引起人们对这一现象的关注。
两名参加欧洲游旅团的游客在意大利“蒸发”,签约旅行社和协作拼团旅行社间就保证金的追偿引发争议。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与游客签约的港中旅国际(无锡)旅行社按事先担保书的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向协作拼团方上海大世界国际旅游公司支付担保违约金10万元。
去年5月24日,港中旅将签约参加欧洲游团队的两名游客王某、徐某拼团给大世界,并告知对方已按常规向游客收取每人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以担保书形式承诺整个行程过程中游客将不擅自离团和更改行程;不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和不滞留境外。如游客违反任何一点,港中旅将承担担保责任,向大世界转付10万元保证金。
两天后,王某和徐某随大世界的欧洲游旅行团出境,此后在威尼斯离队,未随团返回。同年7月19日,港中旅传真致函大世界,表示愿向对方作出3万元赔偿。
大世界收到传真后认为,游客滞留境外未归,港中旅应按约转付10万元担保违约金。港中旅则否认实际收到王、徐二人支付的担保金。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大世界的诉讼请求后,港中旅不服,提起上诉,称大世界作为出境游的组团方,应当举证证明自身在事件中没有过错。现大世界仅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王、徐二人的出入境记录认定滞留境外,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撤回原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王、徐二人是港中旅的旅游客户,经委托参加大世界组建的旅游团境外旅游,因此港中旅与大世界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港中旅向大世界出具担保书,单方承诺如出现游客滞留境外的情况,将把收取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大世界。由于按惯例向游客收取保证金是港中旅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现港中旅称未实际收到10万元,法院认定其放弃了这一防范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另外,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王、徐二人的出入境记录,结合港中旅2007年7月19日传真给大世界的函件,法院认为足以认定王、徐二人滞留境外不归的事实。 (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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