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利忘义车站拐卖患精神分裂症妇女被判7年
2008年06月11日 10:5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一次偶然搭讪,见对方无认知能力便将人拐卖。6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新余火车站遇到刚下车的何某某并与之搭讪。在对话中,被告人潘某某觉得何某某语言古怪,无什么认知能力,遂对其产生歹意,意将其拐卖以收利。随即,被告人潘某某买了些东西给何某某吃,声称要将其嫁出去,并打电话联系人家。第二天,胡某等几个男人过来看了看何某某后将其带走,当时给了被告人潘某某200元人民币,被告人潘某某嫌少又到胡某家里索要了200元人民币。
另查明,何某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一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情节严重,对社会损害较大,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简永根)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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