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飞行员提出辞职后,遭到航空公司共计1500余万元的索赔(本报3月22日曾报道)。前天,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合同,两名飞行员不用支付一分钱。据悉,对于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还是首例。
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都是空军的转业军人,在新华航空已工作六七年,职务均为正驾驶。今年2月,两人以不满公司没有将他们十多年的军龄算入工龄中、多次为他们安排超时飞行任务和无故克扣飞行安全奖等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
遭到公司拒绝后,两人向顺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解除劳动合同、新华航空移交两人的飞行档案和执照、补发飞行安全奖、工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开庭时,新华航空的代理人拒绝接受两名飞行员的辞职要求,否认公司为他们超时安排飞行任务。并当庭提出反诉,分别向他们索赔违约金和补偿费800余万元和700余万元。新华航空的理由是,两人签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应一直供职到退休年龄,提前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他们赔偿各种培训费用、管理费用及突然离职的空职成本。
对此,两名飞行员表示,他们在转业前就已是空军的成熟飞行员,航空公司并没有为他们花费巨额的培训费用。
顺义区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近日裁决,王振军和郭岳炳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新华公司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二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仲裁费由新华公司承担2/3。不过,两人要求补发工资损失等的依据不足,仲裁委不支持。
以案说法关于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郭岳炳和王振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0日后,新华航空应为他们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巨额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相悖,因此,该诉求不能支持。
关于培训补偿费:因新华航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两名飞行员安排培训的证据原件、培训费明细等,因此,这些请求也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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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赔付”案例判决将有利于缓解“返航门”
两名飞行员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认为,郭岳炳和王振军辞职案的仲裁结果,开了我国飞行员辞职仲裁案“零赔付”的先河,为中国的飞行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成功的案例,对于缓解愈演愈烈的飞行员“辞职门”、“返航门”、“罢飞”等过激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给辞职飞行员对于依法途径解决纠纷,树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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