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饭店就餐无须交“消毒餐具费”
2008年02月21日 14:55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20日,备受关注的“消毒餐具费案”一审有了判决结果,原告胜诉,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判令被告彭氏韶山冲湘菜馆向原告返还消毒餐具使用费3元,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去年9月6日,济南市民李强到文化东路的彭氏韶山冲湘菜馆吃饭,该饭店提供了塑封的消毒餐具,结账时要求他支付3元钱的消毒餐具使用费。
当日下午,李先生将饭店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饭店返还“消毒餐具使用费”并赔礼道歉。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2月20日,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就餐用具是餐饮经营者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一部分,与就餐的食品、店堂的布置和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构成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清洗餐具的费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再向顾客收取,是不恰当的。
餐饮业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的清洁餐具的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而已,是其自主选择的经营方式。无论采用自己的餐具还是消毒公司的餐具,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具均应是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业经营者不能用提供不收费的自己清洗的餐具和收费的专业公司清洗的餐具让消费者选择的方式进行心理暗示,这使消费者容易采用收费的专业公司清洗的餐具。历下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日晚,记者电话采访了该餐馆负责人,她表示,餐馆还未看到判决书,拒绝对案件结果发表意见。(徐洁)
【编辑:吴歆】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