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用前男友信用卡狂买电子机票,然后人间蒸发,男友拒付催款,被携程网告上公堂,日前,徐汇区法院对一起因购买电子机票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李延支付原告携程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机票款共7730元。
信用卡被人刷爆
来自东北的朝鲜族小伙子李延今年26岁,来上海打拼多年,事业小有起色。去年2月,李延应女友孙玲的要求,先后两次使用孙玲的携程会员卡和自己的信用卡为女友预订了两张电子机票,并替女友归还了会员卡内的欠款。不久,两人的恋情无果而终。
孰料,两个月后,令李延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他被银行告知,去年2月27日至3月12日,女友孙玲8次在携程网上订购电子机票,这8次购票均是用李延的信用卡付款。同年4月17日,李延向银行方面提出异议,并拒付上述款项。9月20日,银行从携城网下属公司扣除了这8笔款项。嗣后,携程公司多次与二人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孙玲和李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所欠机票款共7730元。
持卡人成被告
原告携程公司诉称,2007年2月27日至3月12日,孙玲网上订机票后,公司履行了出票义务,乘机人也正常乘坐了航班,使用了机票。后因李延向银行提出拒付,银行将该笔款项从公司账户扣除,造成损失。审理中,因无法提供孙玲确切的身份情况,携程公司撤销对孙玲的起诉。
李延则辩称,机票预订人、实际乘机人均不是他自己,孙玲擅自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订购机票,是对其财产的无权处分。李延认为孙玲的行为构成诈骗,并已报案。他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不愿意承担责任。
谁的卡谁负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玲系携程公司会员,她在网上订票时,向携程公司提供了乘机人的身份证号码,在选择付款方式时,以持卡人为李延的信用卡支付了票款,提供了该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验证码及李延的身份证号码等详细信息。携程公司便履行了正常的出票手续。
法院认为,李延作为信用卡持有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内信息的义务,现李延未提供证据证明孙玲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自己的相关信息,故其辩称孙玲无权处分,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携程公司已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并履行了预订及出票义务,故李延应承担付款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的承办法官指出,携程公司接受预订机票人的预订,为预订人提供机票,双方形成了委托的法律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受托人接受票款,并不要求委托人亲自付款或亲自享用机票。尽管被告李延不是订票人,也不是登机人,但订票人孙玲向携程公司提供了李延持有的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验证码、身份证号等信息,鉴于上述信息不能轻易为他人所知晓,结合李延曾为孙玲预订过机票,并使用信用卡进行付款、还款等,三方之间已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携程公司在获悉上述信息后,有理由相信订票人系经被告授权,进行付款。(潘文婕 李胜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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