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已在中国缓慢前行整整10年。日前,死刑研究专家刘仁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把枪决、注射死刑统一为注射死刑的条件已经成熟,国家应当拿出专款,在各地建立规范的注射执行刑场。并建议修改刑法和刑诉法,废止枪决的方法,只保留注射。(12月26日《新京报》)
在人类文明史上,死刑制度的演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向,一是在刑罚上严格控制死刑乃至彻底废除死刑,另一个就是追求死刑执行方式的“人道化”。如果出于国情的考虑,我们还无法舍弃这种最严厉的刑罚,那么对其执行方式的变革就成为推进死刑制度文明演进的重要路径。所以,在死刑复核权已经收归最高法院、死刑数量明显下降的情况下,死刑执行方式的人道化变革理应提上日程。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追求更加人性化的死刑执行方式成为人类文明演进的一个普遍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规定了枪决和注射两种死刑执行方式,迈上了死刑执行的人道主义轨道。
注射死刑不仅可以为犯人保留一个完整的尸体以维护其“最后的尊严”,而且在减少死刑犯的痛苦和减轻执行人的心理压力方面也大有裨益。但是经过10年的实践,这两种并存的执行方式却形成了“冰火两重天”的境地,枪决依然是我国死刑执行的最主要方式,而注射似乎正在成为执行死刑上的一个“优待”。既然注射的方式较之枪决更为人性化,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那么为何注射方式未能获得大范围的推广呢?为何至今还不能用注射完全代替枪决呢?
现实中,注射刑场的建设面临着技术和资金的双重壁垒,对注射实施及犯人死亡认定等都须要缜密的安排,这无形中加大了注射死刑的成本。但这些并非制约注射死刑推广的根本原因———我们能够花费那么大的财力人力物力推行“讯问录像”这样的细节性进步,难道就无法为死刑犯安排一个安静的生命出口?
问题的根源显然不在技术和资金上,而在于世人观念中的报复心态以及对死刑及死刑执行威慑力的迷恋。在很多人潜意识里,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给予人道主义待遇就是对犯罪的“宽容”,这样只会助长犯罪的风气而无法震慑其他犯罪分子。但如果遵从这个逻辑,是否意味着我们需要重回历史再行腰斩、车裂这样的行刑方式呢?其实从现代刑罚理论分析,犯罪人是以交付自己的部分权利、自由乃至生命作为犯罪行为的代价,实现一种合法化的“同态复仇”,从而消除怨恨维护社会均衡。对死刑犯而言,生命被合法剥夺就预示着已经为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在不得已由国家“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贝卡利亚语)时,死刑的目的仅仅在于合法的结束犯罪人生命,而不在于以何种痛苦的方式去结束。法律之“善”正体现在这种结束方式上的人道化。
由此可见,要全面废止枪决而改为注射的方式,除了国家加快制度建设和条件保障的步伐外,更关键的则在于去塑造一种科学、文明的民众刑罚观和健康、理性的社会心态。
作者: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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