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上午,北京日泽丰成经贸有限公司巨额车贷诈骗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日泽丰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民及该公司职员王传递、徐馥红、王小龙、陈生林在与农行昌平支行办理车贷过程中,骗取农行昌平支行发放贷款666笔,共计人民币3.35亿余元。
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霍民无期徒刑,判处王传递等四人十五年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日,记者还从一中院获悉,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副主任韩宏辉及该行3名职员因向日泽丰成公司违法发放贷款,被法院判处十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3年6月10日,北京日泽丰成公司与农行昌平支行开展合作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协议书约定:由日泽丰成公司寻找客户销售工程机械车辆,农行昌平支行向客户提供按揭贷款。双方还约定,农行昌平支行有权审核购车人贷款申请及有关材料,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日泽丰成公司保证对借款人进行逐户调查,出具借款人情况调查报告并对购车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实际上,日泽丰成公司在签订、履行与农行昌平支行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过程中,制作大量虚假借款资料甚至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车贷。其中只有一小部分资金用来买车,大部分用于公司投资业务。而农行昌平支行工作人员韩宏辉、佟富军、吴海滨、王全祥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日泽丰成公司贷款用途进行认真审查,未按工作职责对贷款进行实地核查、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仅仅一年半的时间内,韩宏辉等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日泽丰成公司发放贷款多达666笔,造成农行昌平支行损失人民币3.3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民作为北京日泽丰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王传递、徐馥红、王小龙、陈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与农行昌平支行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借款资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手段,骗取农行昌平支行发放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韩宏辉、佟富军、吴海滨、王全祥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均应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