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被告人徐敏超到庭!”昨天(12月13日)上午9点,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杀人案,再次在丽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律师出示了由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敏超作出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在这份鉴定书中认定“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在此之前,云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徐敏超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了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控辩双方各执一份精神病鉴定书,争辩激烈。
徐敏超上身着一件黑色套头带帽衫,下穿一条黑色休闲裤,看上去比以前瘦了许多。昨天的庭审中,徐敏超显得特别脆弱和敏感,每当听到关于自己以前的情况、家庭的情况、伤者的情况及他所带旅行团的成员写给他的信时,都忍不住默默抽泣。
庭审才开始,公诉人就补充了几份证据,其中包括云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资质证书,力证之前由其作出的“徐敏超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作案时意识清晰,当时有处于工作及生活压力下的焦虑发作,未在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下作案。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结论是合法有效的。
而徐敏超的辩护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认为,这份鉴定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为徐敏超作鉴定的是省公安厅技术处,可鉴定资格证上的单位名称是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且这份资格证上载明的鉴定范围并不包括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此法庭应采信由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敏超作出的精神病鉴定!”同时,李春光律师认为徐敏超的行为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应是故意伤害罪。
2个多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始终在争论一个问题——徐敏超作案时到底是否有精神病及两份精神病鉴定的有效性。最终法庭宣布此问题将由合议庭作出裁决。
因此案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待上报丽江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再另定日期作出判决。
徐敏超:对受害者我卖器官都要赔!
昨天的庭审仍只对这起凶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并未涉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但法庭上,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问题,徐敏超仍作出承诺:“对于受害者我肯定要赔,我就是卖器官都要赔!”
庭审中,当听到证人证言时,徐敏超禁不住痛哭起来,表示:“现在我没有赔偿能力,家里为了供我上大学也欠了很多债,肯定拿不出钱来。如果我能出去获得自由,我愿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进行赔偿,如果不能出去,我就是卖角膜、卖肾、卖骨髓都可以!”
在进行最后陈述时,徐敏超流着泪说:“在看守所这段时间我非常愧疚、自责,感到无地自容,在看守所里都觉得无脸面对管教、狱友。我觉得自己像是个丧失良心的人。对受害者,我觉得我不仅伤害了他们的身体,也伤害了他们的精神,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触犯了法律。我犯法了我愿意承担责任,怎么处罚我都愿意接受,我没意见。请求法院看在我可怜的父母和未婚妻子的情况下……我愿用有限的生命回报社会,用有限的生命来洗清我的罪行!”
四大焦点 争了两个多小时
昨天2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徐敏超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名、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及该承担什么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徐敏超被法警押上庭
NO.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故意伤害”
公诉人:徐敏超持刀在丽江古城游客密集地段对无辜的游客群众实施加害行为,造成20人不同程度受伤,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徐明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而希望并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辩护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只能是与放火、爆炸、投毒等方法相当,徐敏超拿一把长22厘米的小刀在街上乱捅不能与上述方法相提并论。从客观上来说他危害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这些特定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因此本案应属于故意伤害罪,且这种故意属于间接故意。在众多伤者中,有1个伤者的鉴定人没有资质鉴定,还有4人的伤非锐器伤,而是挫伤,这些皮肤的擦挫伤不属于拿刀刺人引发的损害后果,这起案件的损害后果实际上是被夸大了,从故意伤害的角度看,本案只伤了4人,1重3轻。
NO.2:徐敏超作案时有无精神病
公诉人:新的鉴定引用材料不全面,只引用了被告人的陈述未引用被害人的陈述,引用被告人的陈述多为后期形成的笔录,结论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所以新的鉴定存在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省公安厅的鉴定通过补充材料可说明鉴定机构是有资质的,应予采信。
辩护律师:省公安厅技术处进行的鉴定有严重瑕疵:接受委托鉴定的单位没有司法精神病的鉴定资质,接受委托的相关人员没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资质。而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昆医附一院没有接受委托即参与鉴定,所以原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新的鉴定程序合法、资质适格,结论客观公正,所以根据相关法律应确认徐在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NO.3:该严惩还是减轻处罚
公诉人:徐敏超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徐敏超在丽江最著名、游客最集中的地段,持刀行凶,刺伤来自国内外的无辜游客16人,本地群众4人,严重危害了丽江旅游景区的治安秩序,对游客和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和精神打击,对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丽江更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辩护律师:公诉人认为有20名受害人,这一损害后果实际上是被夸大了,其实只有1人重伤、3人轻伤。徐在作案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且本案的发生有较多综合因素,考虑到徐的悔罪态度,建议法庭对他处以有期徒刑以内的刑罚。
NO.4:受害人能否获得实际民事赔偿
公诉人:因本案的发生致使无过错责任的有关部门为受害人支付了相关费用,还有一部分费用受害人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赔偿,且至今徐敏超无实际履行任何赔偿义务及相关赔偿意愿表示。请法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对徐依法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事发后,徐敏超悔罪恳切。对附带民事诉讼,他多次强调愿意赔偿,甚至愿意卖肾,其家人也表示愿意代徐赔偿,但徐敏超刚工作几年,读书期间主要靠自力更生,他不可能有多少能力赔偿。我们注意到其家庭也很困难,只有一幢小破房子,听说能卖1万元钱,准备卖掉拿来赔偿,他的工作单位雾凇旅行社表示愿意协助法院处理赔偿事宜,代他履行赔偿义务,希望法庭综合考虑这些相关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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