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保局原污染控制科科长刘某,因把关不严,导致7家企业遭受200多万元的损失,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被登封市法院一审判决:玩忽职守罪成立。
2006年5月,刘某参与对告成镇等乡镇污染企业资质进行审查时,违反环保局关于参与治污企业应具有治污资质并提供原件的要求,对河南省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环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的真实性,没按规定审核,便将中环公司推荐给登封市有关污染企业,使张永德以中环公司的名义与该市7家企业签订了治污合同。在治污的过程中,因中环公司系虚构,没有治污能力,致使张永德从7家企业取走200余万元工程款后,工程不能按期交工,导致该市环境治理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同时,造成洛阳市8家企业和个人设备款、工程款共计55万余元不能收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王天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