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主人擅自粉刷外墙涂料改变颜色,被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城管监察大队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合法。
2006年5月,许先生买了一套联体别墅,他对自己别墅的外墙颜色不满意,想重新涂料改变颜色。2006年12月,许先生开始对新房进行装潢,他叫装潢公司把外墙白颜色刷上了粉红色。2007年4月装潢结束后,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向许先生说明,擅自对墙体的外观刷涂料是破坏墙体外观的行为,并提出改正,遭许先生拒绝。两公司即派人将墙体上的涂色清除,并继续要求许先生恢复原状。
2007年5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擅自改变墙体颜色的事实,作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书,并送达许先生。许先生不服, 同时提出行政复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为此,许先生提起诉讼,把城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消城管监察大队的行政行为,并判令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恢复自己刷的涂料、安装原有的铁门和空调搁置板等,并作出赔偿、赔礼道歉等。
许先生认为,房产公司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将外墙刷涂料等行为属于违约。城管局认为,房产公司虽然没有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在外墙刷涂料是违约,但擅自刷了不同的外貌颜色是违反小区公约的行为,而且小区的建筑规划和墙体外观有统一的规定。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虽然未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但许先生的房屋外墙擅自涂料其他颜色,许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卫国 辛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