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李某怀疑自己女朋友和他人有染,就带着3个老乡找到“情敌”向其索要“精神赔偿费”,抢了一枚金戒指之后,又要求“情敌”过几天再支付1000元。日前,经晋安检察院公诉,晋安法院以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江西人李某在2004年带着女友杨某来福州打工,两人分别在不同的工厂内打工。2004年6月末,李某听工友说女友杨某和一名姓饶的男子来往密切,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李某发现女友确实和饶某关系暧昧,心生妒嫉的李某就找来老乡毛某、金某和李某祥帮自己“出气”。2004年7月2日,李某等人在晋安区双坂村公园内将刚下班的饶某拦下,以饶某“欺负”李某女友为由,向饶某索赔2000元。遭到拒绝后,李某等人遂以刀、木棍等相威胁,当场抢走了饶某一枚价值1364元的金戒指,并要饶某一周之内再支付1000元人民币。7月5日,饶某被迫支付给李某等人1000元人民币。次日,李某被警方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行为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成为庭审焦点。李某称,是因为饶某和自己女友存在暧昧关系才打算向饶某索赔,自己并没有动手殴打饶某,饶某是自愿将金戒指和钱作为自己的“精神赔偿费”,自己的行为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没有抢劫饶某财物的行为。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主观故意只是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使用威胁手段当场索走一枚金戒指和过几天又索走1000元人民币属于一个连续的犯罪行为。李某只是连续实施性质相同但表现形式不同的数个行为,因此,应定位为敲诈勒索罪。
法院认为,李某最初的主观意志是想敲诈饶某财物,但遇到饶某较为坚决的拒绝后临时改变了想法,提高了暴力程度,并当场索走了饶某的金戒指,这一行为属于抢劫。再拿到金戒指后,李某并不满足,借势强迫饶某再支付1000元人民币,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经过审理,晋安区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和勒索他人财物,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3000元,两罪和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 任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