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经营的煤矿不符合开采条件存在安全隐患被关闭,北京燕山宏大矿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常树便雇人将硫酸泼到一位工委主任的脸上造成其重伤。8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常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几名被告人赵国光、张学义、王占华、郭志亮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七年。
今年55岁的常树,北京市人,系北京燕山宏大矿业中心法定代表,被告人赵国光(曾用名赵国峰,绰号“二虎”)今年30岁,与另一名39岁的被告人张学义(绰号“老六”)都是黑龙江省海林市人。54岁的被告人王占华(绰号“王二”)与49岁的郭志亮(绰号“老三”)都是房山区无业人员,王占华曾于1972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一中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树因其开设的煤矿欲被关闭而对时任燕山办事处主任的史某(男,时年49岁)不满,并起意对史进行报复。为此,常树出资雇佣被告人王占华,王占华纠集被告人郭志亮,郭志亮纠集被告人张学义,张学义又纠集被告人赵国光。经张学义带赵国光认路、并指认了被害人及购买了作案工具。
2004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赵国光、张学义携带装有硫酸的注射器,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北庄南里17号楼史某住处附近,趁史某不备,赵国光将注射器内硫酸喷向史的脸部及左前臂,造成史某容貌毁损,经鉴定为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被告人赵国光于2007年1月29日被查获归案,后公安人员在赵国光的协助下将张学义抓获;被告人郭志亮、王占华、常树分别被查获归案。
据被害人史某陈述,2004年6月21日7时38分许,他下楼去上班,走到楼下时,看见接他的车停在单元门口,就走到副驾驶门前,拉开车门准备上车,身后有人大喊一声,他回头看时,身后那个人用类似注射器的东西朝他脸部喷了一下,他一哈腰,那个人又朝他身上喷了一下,他用左小臂挡住脸部,后那人从他身边往东跑了,他也追了出去。因感到脸部和小臂很疼,他也没追上那个人,司机就开车将他送医院了。据史某说,他曾收到过几个威胁的短信。
在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中,常树对自己雇凶实施报复行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常树说,他与史某是上下级关系,因为他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与史某产生矛盾,两人还在常树去找史某时发生过争吵。后来在与此案的另一名被告人王占华聊天时提出要报复一下史某,王占华告诉常树有两个东北人能为他出这口气,于是常树先后拿出11万多元钱给王占华。在王的安排下,赵国光和张学义经过踩点认人,并购买了注射用的针管和硫酸,而此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郭志亮则为赵张二人提供了史某的家庭住址和车牌号。2004年6月21日早上,刚走出家门准备外出的史某打开车门上车时,赵国光将硫酸泼到了史某的脸上等处。事办完后,张学义拿到了两万元,他分给了赵国光几千元,法庭上赵回答为什么要去实施伤害行为时,他的理由是因为需要钱花就做了。
宣判后,除常树外,其他四名被告人当时就表示要上诉。而常树则表示要与律师商量后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采访被告人常树时,常树告诉记者,他与史某的矛盾是公开的,他让王占华报复史某,但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案发后第二天,公安人员都找到了常树向他了解情况。常树说当时公安人员问得很委婉,他当时存在侥幸心理,就没承认。第二年,也就是2005年的2月份,他去了新疆吐鲁蕃开了一家庄旅游商品店,据常树说,他被公安人员抓捕前的两年多时间里心里一直不踏实,这期间公安人员找了他七八次,他都没承认。直到另一名被告人王占华被抓获归案,将他供了出来。常树说他被抓后,心是里才踏实下来。
北京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树、王占华、郭志亮、张学义、赵国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国光被抓获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张学义,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占华、郭志亮、张学义被抓获后,能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于常树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所受重伤不属于严重残疾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于王占华的辩护人提出的王占华在常树的授意和指使下实施的伤害他人的行为,王占华系从犯和郭志亮的辩护人提出的郭志亮没有具体策划、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占华、郭志亮虽受他人指使,但二人均积极纠集他人实施报复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故王占华和郭志亮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常树、王占华、郭志亮、张学义、赵国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