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农机公司经理何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召集下属对他人大打出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4月6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一审判处何锋有期徒刑8年。何锋之妻陈海燕被免于刑事处罚,其他同案犯分别被判有期徒刑或缓刑。
发案时,何锋为嘉峪关市政协委员。2006年9月23日13时许,何锋与妻子陈海燕驾车途经嘉峪关市林苑酒店门口,恰遇张某、邱某、刘某等人从出租车上下车,何锋夫妇认为张某碰了他的车,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厮打。何锋、陈海燕先后打电话纠集公司下属李波、周国俊、王海、张小君、高军,李波等人乘车赶到现场后,指使“手下”殴打张某、邱某、刘某。被告人李波在被害人邱某的右肩部猛击一拳,致邱倒地后头枕部着地受伤。李波又伙同周国俊、王海、张小君、高军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其中周国俊、王海持撬杠、钢管殴打张某。何锋发现刘某向雄关宾馆方向跑去,又指使李波、周国俊、王海、张小君对刘某追打。被害人邱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张某右尺骨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何锋、陈海燕因小事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后,纠集其他被告人到现场,何锋又指使李波、周国俊、王海、张小君、高军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何锋、李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陈海燕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基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何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各被告人参与伤害犯罪的事实情节和事后悔罪的表现,法院认为,对被告人何锋、李波、周国俊、王海、张小君、高军可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张小君、高军可以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海燕在全案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作者:马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