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出租车撞死一条正在横过马路的“无证”狗,交警部门将“狗”列为一方当事人填写在事故认定书中,同时将郑州市民张先生的手机号码填写在事故认定书的联系栏内,由此引发诉讼争议:事故认定书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撞死“无证”狗该不该赔?3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出租车司机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付狗的主人张先生损失人民币4000元,该出租车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6年9月24日凌晨1时,郑州市沙口路北三街附近发生了这样一幕:斑马线上,一辆出租车与一只正过马路的德国黑贝牧羊母犬相撞,狗当场被撞飞。事情发生后,出租车继续前行,但被随后追上的郑州市民张先生等人拦下,他们指责出租车司机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
“怎么办?”夏先生认为自己压根儿没看见狗过马路,张先生则认为夏先生必须赔偿。双方协调不成,有人拨打了110。之后,郑州市交巡警五大队事故民警赶到时,双方已因口角之争闹到派出所,而此时狗已死亡。
事故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勘验现场后,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当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夏先生负事故全责。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份事故认定书上,“当事人姓名”一栏中,一边是司机夏先生的名字,一边却赫然写着“狗”,“狗”后的当事人联系电话为张先生的手机号码。并且,事故认定书上只有夏先生及交通警察的签名,缺张先生的签名。据当时出现场的民警解释说,因为张先生当场拿不出合法有效的养犬证件,所以才写上“狗”,并附上了张先生的手机号码,以便双方协商处理。
两个月后,张先生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夏先生和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5万元。
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谁是狗的主人,“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该怎么赔偿?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是否应当补办养犬证是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原告张先生未办理养犬证并不能改变张先生对该犬的财产所有权性质,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所撞犬只属他人所有。其次,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将狗列为一方当事人虽有不妥,但此瑕疵并不影响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客观事实的证明力,故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予以采纳。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张先生财产损失,张先生要求被告赔偿,其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先生请求的数额,因张先生某不能证明该犬只价值为15000元,也不能证明所养犬只确为德国黑贝纯种犬,但鉴于张先生买犬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对张先生的损失赔偿,法院酌定4000元为宜。(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