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一对表兄妹在23年前经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女儿,23年后表兄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这对表兄妹的婚姻无效。
邓某的母亲与何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1978年,时年20岁的邓某与比其小1岁的表妹何某,在参加修建洪江市螺丝塘水电站的劳动中,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两家家长也认为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都表示赞同。1983年10月,邓某与何某一起到当时的黔阳县托口公社管理委员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10月,何某生下一女孩。2006年12月,邓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得知,其与表妹何某的结合,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与何某的婚姻无效。何某在答辩中亦同意宣告她与邓某的婚姻无效。
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何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两人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的规定,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另据悉,邓某与何某就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