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日前正式下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见》规定,严禁国家机关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矿山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违者开除。
据了解,今年以来,北京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意见》规定,四类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二是依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三是经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山。按规定应当关闭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在关闭决定发布后1个月内关闭到位。
此外,关闭的矿山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山生产设备及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山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同时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意见》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矿山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违者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松 范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