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石家庄四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潘海涛)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原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今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李友灿在职期间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四千七百四十四万余元,构成受贿罪。
李友灿原担任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办公室主任。于二00一年八月至二00三年四月,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宁的请托,利用其主管河北省进口汽车配额的审批和分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森华公司提供一千二百四十九个汽车配额,并收受丁宁给予的人民币四千七百二十三万元。二00二年四月,李友灿还利用其职务之便,向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索要价值十九万元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及手续费共计二十一点四四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友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四千七百四十四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近日作出核准被告人李友灿死刑的刑事裁定。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后,于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对李友灿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