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八月四日电(吴庆才王文波)备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奥运会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其肖像权一案,由于一审败诉后,刘翔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翔在向法庭提交的长达十页的民事上诉状中,阐述了三个方面多达十条的上诉理由。刘翔认为,精品报社在总第一千零三期《精品购物指南》封面上以刘翔在奥运会上跨栏的肖像作为其主要内容并其他版面上使用刘翔的肖像,均未经其本人同意,已具备了侵害其肖像权的要件。而且在同期报纸封面上还刊载了中友百货的购物节广告,并从中获得广告费,从封面安排设计上,广告与刘翔的肖像没有明显分界线,形成了潜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刘翔的代理人还提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不是新闻媒体,不具有新闻报道权,所以采用刘翔的照片就不是新闻报道,而是广告经营行为。但被告当庭出示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予以反驳。刘翔还在上诉中指称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采用其照片的那期专刊中只有四个版与奥运有关,只有一个版面与刘翔有关。对此,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代理人遗憾的表示,刘翔连最起码的报纸编辑出版都不懂,该期专刊涉及各行各业,不是奥运专刊,更不是刘翔个人的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