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六日电(记者魏晞)中国证监会今天对外公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询修改意见,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将得到规范。
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