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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案不是偶然,只是近期暴露的一系列案件的缩影,其中暴露出当前司法体制的种种弊端,也给我们指示了司法改革的若干路径
中国新闻周刊:有人说佘祥林案可以成为展现当前司法制度弊端的一个标本,您对此如何看?
陈瑞华:佘祥林案的确集中反映了司法制度的种种问题。
第一,违法侦查似乎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办案的一种模式了。从媒体报道就可以看到,每遇到大案要案的时候,公安机关总是对犯罪嫌疑人经过几天几夜的突审,拿下了口供,根据口供侦破了案件。这几乎成了一种模式。这反映什么问题?为了破案,法律规定的给被告人的睡眠、吃饭、基本生理需要等权利,完全都不顾及。这样在侦查阶段就开始酝酿着冤假错案。第二,一审程序名存实亡。被告人也请了辩护律师,也做了无罪辩护。但是在一审判决书里,对被告人的辩护一个字都不提,不做任何回应。这一点体现了中国刑事一审程序的特点:我概括为书面式的阅卷程序。法官在开庭前已经把案件阅览了,开庭时迅速结束法庭审判过程。没有证人出庭,也没有鉴定人出庭。主要都是书面审判。在这样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的辩护没有太大意义。
这种法庭审判的特征就是,检察官提交的指控书和有关证据成为压倒一切的依据,除非被告人能够拿出最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否则一律被推定为有罪,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因为法官就是以认为被告人有罪来进行审判的,他已经接受了检察官的观点。尤其在重大案件、影响复杂化的时候,外界压力大的时候,法庭审判会迅速地、彻底的仪式化,这是冤假错案的又一个直接原因。
这样侦查阶段出现的错误不仅未被制止,反而从非法走向合法,从未确定的状态走向权威的法律结论。
第三,暴露出二审的瑕疵。湖北高院两次受理上诉,两次发现证据不足,发回中院重审。检察官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有罪,二审本来应该“疑案从无”。但事实上,虽然二审法院没有直接维持死刑判决,但发回重审等于让一审法院继续拾遗补漏,实际发挥刑事追诉的作用。
从判决“留有余地”的角度来看,二审法院的初衷是值得同情的,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勇气和权威判决无罪。但我绝对不赞成“疑罪从轻”的做法,这是拿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为代价,来做政治上的交易,以此来维护自己(司法机关)的地位、权威。
现在的法院竟然已经可悲到为自己“疑罪从轻”辩护的地步。湖北高院发回重审,迁就了政法委的意见和所谓“民意”的压力,是错案的又一个伏笔。
第四,荆州中院迫于压力判处佘有罪,是市县两级政法委给法院施加压力的结果。既然判不了死刑,判一个15年——有期徒刑的最高等级。故意杀人本应该判死刑,这本身就说明所谓降格处理是违法判决。这样的判决是畸形的怪胎,一方面违背了法律,另一方面不能自圆其说。
这是佘祥林冤案的直接原因。四个环节,哪个环节把好关,佘都不至于被冤枉。但恰恰我们在四个环节上都存在问题。
我们可以发现,佘祥林案不是偶然案件,只是一系列案件的缩影而已。这种案件的发生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是必然的。而案件的纠正则是很偶然的。我们的目的是要靠制度纠错,而不是靠偶然的因素防错。
中国新闻周刊:要防止佘祥林案以及类似悲剧重演,我们的司法制度应该如何改革?
陈瑞华:佘祥林案和其他类似的冤案要求我们应进行两个层面的改革,一个是刑事程序改革,一个是司法制度改革。如果不进行大规模的改革,这种冤案难以避免。
一、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体制进行改革。目前侦查程序,可谓是秘密操作,不透明、不公开。嫌疑人孤零零地面对侦查人员,审讯中的违法、罪恶现象都有可能发生。
因此,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彻底改革。讯问场所必须受到严格约束,绝对不能把嫌疑人任意提讯出去,否则刑讯逼供难以防止。第二,讯问的时间绝对不能超过8小时,超越了生理极限就是变相刑讯逼供。第三,讯问时一定要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包括搜查、扣押也需要律师在场。现在有的地方在试验审讯过程录音录像的制度。有了这些保障,刑讯逼供的几率会大大减少。
二、改革目前的法庭审判程序,尤其是一审程序。最理想的模式是检察官的案卷一点不让法官看,所有的证据当庭出示、当庭辩论,防止法官偏听偏信。在国外这叫起诉状一本主义。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一切都在法庭上指证。只有这样,法庭才能发挥拦截作用,把冤假错案拦截在法庭之外。三、建立证据规则。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已经到了没有证据规则的地步了。
举个例子,佘做了4次供诉,每次讲的杀人手段都不一样,辩护人也指出了其中有重大违法、不合情理的地方,法院竟只采纳其中的一次供诉。这还有什么游戏规则而言呢?法官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他想用哪次口供就用哪次。他想用谁的就用谁的。为了定罪的目标,采用对定罪最有利的证据,不关心证据的关系,只关心结果。
此外,本案中“良心证人”作证居然遭到迫害。让证人出庭作证,难道不是防止冤假错案最好的一种方式吗?
四、二审制度应该彻底改革。中国是世界上审级较少的国家,使得二审名存实亡、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目前,不开庭只阅卷审理已占二审案件90%。不开庭等于让人家辩论的机会都没有。二审不敢承担正义,规避责任,把大量的风险、矛盾推给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就会制造出更多的非正义审判和更多的冤案。
五、建立三审终审制。在死刑案件中,可最先试行三审终审制。湖北冤案如果能到最高人民法院,那么冤案错案的几率就小得多了,我的判断是,死刑核准收回最高法,已经成为定论了。但死刑复核不是第三审,这应该是第一步,但不应该是最后一步。
中国新闻周刊:中国司法界正热烈讨论司法改革问题,一些措施也在实施……
陈瑞华:我看到真正的大规模司法体制改革几乎停滞。死刑核准只是权力收回而已,并不能叫司法改革。包括审判委员会改革、司法鉴定改革、人民陪审员改革,严格说来都不是改革,而是工作方式的调整。
从长远来看,司法改革除上所述,还可从以下几个大方面入手:
第一,必须考虑在侦查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对剥夺公民权利的逮捕、扣押、羁押,不能让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自己执行。应该设立中立的司法法官和预审法官,防止由侦查机关自己充当裁判。
第二,把羁押权和侦查权彻底分离。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出来,由中立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只有中立机构掌管羁押权,才能防止滥用暴力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权力、迫害律师等情况发生。
第三,考虑逐渐实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制度,这是刑事司法未来的趋势。由公诉人员制约侦查,对侦查有一定的指导权。今天公安机关的侦查,是不受检察院制约的。这边还没有公诉,那边就封自己立功嘉奖了,而到头来可能是冤假错案。
最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尽可能地维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独立审判权是法院的生命,没有独立审判,法院就不能成为正义的堡垒,可能就会屈服于外界的压力,这是中国冤假错案根源。佘祥林案是活生生的教训。
同时,一个独立的法院,更需要监督和制衡,否则就会出现司法失衡和腐败。
对法官的监督,应主要来自诉讼体系内部的制衡,让检察官、辩护律师对法官形成足够压力。三审终审,就对法官施加了更多的压力。在监督方面,应更多地通过审级来监督,不要轻易动用人大、政法委、舆论、民众。绝不能对审判活动本身横加干涉。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周刊》作者杨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