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1日会见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就补选行政长官的法律问题交换了意见。梁爱诗发表书面声明指出,今年7月补选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两年有利于香港民主发展。
梁爱诗说,如果基本法被诠释为规定在7月选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5年,则会产生异常的后果,包括无法在2007年就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达致更大的民主,社会各界须待至2010年,才可由一个更具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另一任行政长官。因此,把补选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解释为原来5年任期的余下部分,可避免出现上述后果,也有利于基本法保障的民主发展和人权价值。梁爱诗强调说,基本法内有关行政长官任命的条款,是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这些条款在处理方式方面,与关于香港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不同。因此,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如何解释有关条款,征询内地法律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意见,是恰当的做法。
梁爱诗同时指出,预定于2007年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至为重要,因为基本法附件1规定有可能对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作出修改。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现正就如何修改有关产生办法,以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达至普选这点寻求共识。若专责小组可以就这方面达成共识,在附件1修改后,肩负在2007年选出第三任行政长官责任的选举委员会,将较现在的选举委员会更具代表性。(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