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一月二十七日电 国家体育总局二十六日突然宣布,对奥运跳水金牌选手田亮作出不再保留他的国家跳水队队员资格的决定。国家队指田亮违反纪律,私自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约,且以个人名义频频出席商业活动。田亮昨午发表回应,指对此感到震惊、伤心和难过。香港各大报今天均以头版头条报道田亮被逐消息。有些报章还为此发表社评。舆论主要认为田亮被“飞”除了令人惋惜之外,事件亦暴露了多方面的问题,值得运动员、体育当局以及广大体育爱好者深思。
香港《大公报》的社评说,无论从那一个角度看,这都是一出“悲剧”:国家跳水队失去了一名优秀运动员、田亮本人也失去了他依存的母体和价值。需知道,国家培养一名优秀运动员,需要投放多大的心血和人力物力,而从小孩子就接受严格训练的田亮,在跳水台上又留下了多少的汗水和泪水!一名曾经多次为国家争光、条件又如此出众的跳水运动员,今天却以被摒弃而告终,实在不能不令人感到伤感和遗憾。
该社评说,田亮被除名,首先错在田亮本人。作为管理当局,严格执行纪律,提出工作规条,是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不可推卸的责任。田亮在去年奥运后半年以来的所作所为,以休息为名请半年长假,却公然频密参加商业活动,又未经批准私下签约香港娱乐商为“经理人”,以至名牌满身、绯闻频传的形象,“中心”如果不管、不采取行动,以后又何以服众?如何管理一个庞大的队伍?可以相信,游泳中心在事件拖延了好几个月、屡劝无效之下,最终作出决定,也是“挥泪斩马谡”,情非得已,不是不念其过去功劳,更不是不爱惜人才,而是为了要确保建设一支能“过硬”、有责任心、守纪律的体育队伍。社评同时指出,国家体育总局对运动员的质素要求、文化培养以及管理体制,亦应该作出与时并进的检讨和改善。
香港《成报》的社评说,国家队为了维持纪律和避免局面失控,作出除名的决定,应该可以理解;但毕竟时代已经改变,外界对运动员的各种诱惑实在太多,根本不可能完全杜绝。事实上,田亮所以最终被除名,相信有多方面的复杂因素,包括他没有悔意拒绝认错;此外,跳水队男运动员人才济济,对整体成绩的影响有限;而更重要的是,田亮已经私下和香港的娱乐公司签约,令事件再没转圜余地,相信是令他最终被国家队除名的导火线。
该社评指,今时今日,运动员特别是金牌运动员的个人价值观亦已发生变化。因此,国家体育部门如何制订出一套适应时代的运动员管理规则,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在不影响纪律和训练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运动员私人生活的限制,包括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的限制,使国家队既能吸引和留住人才,运动员亦能名利双收。同时,金牌运动员的个人魅力亦有助提升中国人的国际形象,如此谓之共创三赢。
《经济日报》题为“田亮被逐实为产权纠纷”社评指出,运动员积极参与商业活动,在一些欧美国家不但不犯天条,反为公众支持,如篮球巨星乔丹,当年一面打篮球,一面大拍广告,出席商业活动,甚至拍戏等。田亮与乔丹所受对待极端相反,关键是乔丹的成功,主要靠他个人天分与努力,在市场竞争中打出声誉与地位,故他打球的才能与名气,产权全属他个人,他参与多少商业活动,政府无权干涉。田亮则不同,内地运动仍未市场化,田亮自小受益于国家长年累月的大量投资,包括生活开支、教练、训练及安排比赛,再加上他个人努力与才能,才有今天成就。正国为国家在田亮身上有大量投入及承担,故认为田亮的跳水才能及名气的产权,国家占很大部分,他应继续以国家利益为先,即争取比赛成绩,而非个人利益;此亦是何以内地民众认为,田亮忙于掘金,影响运动表现,是“忘恩负义”。因此,田亮事件的症结,可说是个产权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