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五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第四二五号令,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军队药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的。办法称,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该办法指出,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负责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供应保障。
该办法强调,军队实行战备药品储备制度。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战备药品储备以及战备药品的更新。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经总后勤部或者军兵种、军区批准,可以动用战备药品储备;必要时,总后勤部可以商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紧急调用国家储备药品和企业药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参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