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天津十二月九日电(记者 柳俊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九日对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光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九年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和承揽装修工程及为马向东(已判刑)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多次收受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马向东等人送给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五十七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