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9日电 江苏省高级法院指定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宿迁市委原常委、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曾鸿翔受贿一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曾因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据南京日报报道,去年6月,江苏省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曾鸿翔的经济问题进行初查,发现了其有收受他人巨额钱物等问题。今年2月初,省纪委对其立案调查。
今年8月,江苏省高级法院指定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今年春节前,曾先后利用担任泗阳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和宿迁市委常委、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
审查期间,曾鸿翔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写下了近2万字的“忏悔书”,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故法院予以了从轻处罚。(安木、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