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9日电 中国法院网消息, 9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大学生“情人节”杀害女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2月12日中午1时许,徐州某大学本科班大二学生张凡(案发前因旷课多日和多门功课不及格而受处分,留级试读)与女友张雪婷(徐州某学院专科班外语系大二学生)在其租住房内发生争执,被告人张凡持室内的一把单刃尖刀连续刺杀张女颈部左侧、左侧上胸部、项背部、左肩背部、左上臂等部位,创口分布达48处,多数创口深至皮下或肌层,部分创口深达胸腔,肺破裂,双侧胸腔大量积血。致张女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张凡逃离现场,于当日晚11时许到本市青年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张凡庭审中不能客观、如实回答问题,并对其行为不做辩解。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一度成为庭审焦点。
案发后,铜山县公安局就被告人张凡作案时有无精神病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分别于2004年3月1日和3月29日委托徐州市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3位专家和江苏省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9名专家,对张凡进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前者结论为“张凡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后者结论为“张凡无精神病,作案时有责任能力”。这两份矛盾的鉴定结论,均是有权机关作出,但只能结合具体案情选择与案件本身更具有关联性的结论择一而从。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最后定案的根据,必须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得出合理排他性的唯一结论。
合议庭一致采信了江苏省精神疾病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理由是:就本案鉴定过程而言,江苏省精神疾病委员会参与鉴定的9名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阅读了有关卷宗,对被鉴定人进行了BEAM、头颅MRI检查,最后对获取的资料进行了充分全面的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结论。
结合本案被告人张凡作案后多次打电话告知父母要多保重,规劝同学要好好学习,不要贪玩,以及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主要犯罪事实,自愿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等客观表现,足以说明其作案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是有充分认识的,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江苏省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能够与被鉴定人所在学校的同学、被鉴定人羁押场所的管教人员、同监室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故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资格。被告人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罪行,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凡持刀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凡无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予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2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