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将从2004年3月1日起调整现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和标准,不再规定收单机构收取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比例,只规定发卡机构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比例。
按新规定,对于超市、加油、航空售票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分别为交易额的0.35%和0.05%;对一般类型商户,发卡行和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额的0.7%和0.1%,不再提出商户结算手续费不低于1%和2%的要求。
近一段时期,部分地方的一些零售企业提出银行卡刷卡结算手续费率太高,影响了企业利润,因而限制消费者在商店内使用银行卡。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19日接受记者采访说,人民银行日前会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商业银行专题研究了银行卡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调整现行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
按新规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
使用POS机跨行交易时,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额的0.2%。
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和批发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40元和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5元和2元。
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人民银行于2001年发布实施的“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将从2004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
(来源:新华网,记者张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