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1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的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解释出台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的意义时表示,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会带动贷款利率水平的全面上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这名负责人解释到,首先,当前中国资金供给充裕,基本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这是决定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的主要因素。
其次,随着经营体制的转变和风险意识的不断加强,金融机构不再以外延扩张为主要目标。目前各金融机构已基本建立起审贷分离、授权授信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利率浮动管理也已纳入其中。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利于形成与不同风险度等因素相对应的贷款利率结构,不会带动贷款利率水平的全面上升。
第三,在竞争日益增强的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出于经营的需要,不会轻易上浮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据统计,截止2002年9月底,在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中,利率不上浮和下浮的贷款占57%,上浮0-10%的占20.7%,上浮10-20%的占9.9%,上浮20-30%的占12.5%。这说明在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并不是普遍“一浮到顶”,而是区别对待,形成了一个合理的利率分布。
为确保此次利率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完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和贷款风险定价制度,根据资金成本、企业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做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