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的董某(射洪人)可谓最悲喜交集的新郎:欢天喜地娶得美人归,然而在送入洞房仪式上,却被烟花射伤左眼,不但没进成近在咫尺的洞房,还先后被送到遂宁、成都治疗,最后左眼视力受到影响,落下个5级伤残。愤怒不已的新郎将烟花生产厂家、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和个体销售商全部告上法庭。
烟花伤人 新郎左眼受伤
去年2月12日,是董某的大喜之日。当天中午,董在射洪县城某餐厅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
当日下午4时,热心的弟弟从超市买来了某品牌烟花。当晚9时许,亲朋好友们集中到董家楼顶燃放烟花,举行“送入洞房”仪式。其他亲朋好友则在楼顶观看。主角新郎、新娘自然站在人群的前面、距离烟花燃放处8米远的地方观看。
夜空火树银花,楼顶人声鼎沸,场面壮观气派,人群中传来阵阵欢笑。然而烟花突然向人群方向射来,董的左眼感到一阵疼痛,“哎呀,我的眼睛!”慌乱的亲朋好友马上把董送往射洪县人民医院救治。
由于伤情严重,董又被急转到遂宁市人民医院,后转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医治。出院后,董的视力受到影响。后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为5级伤残。
无人担责 新郎起诉索赔
烟花本该往空中射,怎么突然朝人群方向射来?经权威部门鉴定,该烟花为不合格产品。随后,新郎多次找到该烟花的个体销售商、生产厂家进行协商,得到的答案均是“与我无关”。
去年10月6日,董将烟花个体销售商、生产厂家诉讼到射洪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费180587.69元。法院在审理中,根据被告个体销售商的申请,追加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
在法庭上,董诉称:我燃放烟花操作正常,燃放的烟花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三被告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烟花生产厂方辩称,他们生产的烟花均是检测合格的产品……原告不按说明进行燃放和保持观看距离,应自行承担后果;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烟花质量问题责任在厂方而不是在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个体销售商辩称,他的产品是从专营公司调拨来的,销售时向消费者说明了操作情况的,本案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应由生产厂家承担责任,原告方违规操作,不能要求其赔偿。
法院判决 三被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认定:三被告作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不合格产品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均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生产厂家承担40%的责任,专营公司和销售商各承担15%的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方在不具备燃放和观看条件的楼顶燃放烟花,未按说明采取相应固定措施燃放、未在距燃放点30米外观看,未做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三被告共赔偿原告115913.73元损失费。
一审判决后,各方都服判息诉。(华西都市报 魏贵益 胥学奎 汪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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