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
对于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维权而言,最大的难题往往在于证据搜集的成本过于高昂。面对一些需要鉴定的医疗纠纷,消费者常因交不起鉴定费用,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乃至无奈放弃维权的现象并非个案。从2002年开始的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规定实施至今,就是基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质———由于医院对证据呈供或相关专业技术阐述有举证优势,而明确其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侵权责任法(草案)》突然颠倒了这一行之有效的现实逻辑,恐怕会更加激化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
毫无疑问,医疗纠纷这几年的一大热点就是“医闹”事件“横行”,给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在此情形下,各地医院也被迫纷纷“武装”起来,有让医生戴钢盔的,有给医生发棒球棒的……对此,不由得让人既对这些医院遭受的“医闹”抱有同情和无奈,亦让人深思其背后的根源。
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操作惯例,当前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是患者和医院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第二是患者将纠纷提交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卫生行政机关处理;第三是患者诉诸司法渠道。
在这三种处理方式中,由于医疗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性,或者医院与上级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之间所存在的利益纽带关系,患者都处于医患关系和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弱势地位。诉诸司法渠道、以相对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介入来完成救济,就成为患者自我保护的权利底线。
在此情势下,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由患者负完全的举证责任,无异于继续加大起诉难度,远不如让接近证据的被告医院来举证更便于操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有利于;と跏迫禾澹逑炙痉ǖ墓胄,而且还有利于督促医院加强自我监督,这已经在行至多年的医疗事故责任举证倒置规定中得以验证。
因此,我们必须看到,除了某些“医闹”的职业性行为外,一般而言,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民众对于一种不尽合理的医疗体制和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反抗,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共医疗秩序和其他方面的危害,但是,还是明显带有对正义原则进行自我救济的公民行动特点,可谓“其情既怒,其状且悲”。政府冀望于广大患者能够自觉加入到维权的正规渠道中,遏制“医闹”现象,归根结底是要让公民能够获得有效的、合法的公力救济。形成一套完善、便捷、低成本的制度化程序,让患者能够得以顺利维权。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设置“患者索赔需举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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