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的县(市、区)党委书记(以下统称县委书记)在一届任期内能调整多少正职领导干部?答案是“一般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假如县委书记明知自己即将调动,是否还可以动议调整干部呢?答案是“不准”。记者昨日获悉,省委组织部日前制定并印发《规范和监督县(市、区)党委书记用人行为办法(试行)》,对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作出了“五不准”等硬性规定。
县委书记选人用人“五不准”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县委书记的用人职权是,在用人工作中行使调整动议权、提名推荐权、主持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同时要履行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干部工作纪律等多项责任。
试行办法规定了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上的“五不准”纪律,即不准在机构变动或本人已经明知即将调动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干部应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不准干预组织部门正常的民主推荐、考察工作;在集体酝酿和县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不准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准压制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批评意见,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5种情形才能动议干部调整
试行办法对县委书记在选人用人各个重要环节的行为作了规范,重点突出了“动议”和“初始提名”两个环节。
为防范“个别人说了算”的问题,规定县委书记只有在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领导班子整体结构需要改善等5种情形下才能作出干部调整动议。要求县委书记在动议时注意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相对稳定,一届任期内调整正职领导干部数量一般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批量调整干部达到一定数量须按规定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在初始提名环节,规定了组织部门提名、领导干部推荐提名、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名等多种提名方式,细化了初始提名程序,要求首先由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拟任领导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然后实施提名推荐,最后由县委书记召集副书记、组织部长及其他有关人员研究确定初始提名人选或人选产生范围。
县委书记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成都商报记者 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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