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天河支行行长叶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叶志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人民币。叶志未当庭表示上诉,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被告人叶志,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曾任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天河支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副行长、行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1995年间,私营企业主姚冬文先后向广州市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属下的多家公司借款共计约1000万元。1997年初,身为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天河支行负责人的被告人叶志向姚冬文提出,由天河支行向姚冬文贷款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偿还欠原天河城市信用合作社属下企业的借款,并与姚冬文商定,姚冬文除向天河支行支付正常的贷款利息外,再向叶志个人支付贷款总额的1.1分月息作为好处费。1997年3月至12月,经叶志批准,天河支行先后向姚冬文的企业贷款共计人民币2680万元。
为确保顺利收取好处费,被告人叶志于1998年再与姚冬文约定,虚构叶志开办的丽都公司拥有姚冬文开办的子光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一块土地50%的使用权,然后以丽都公司向子光公司转让50%的土地使用权、子光公司向丽都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的方式,向姚冬文收取约定的好处费。2002年3月至2004年1月,姚冬文先后向丽都公司共支付了人民币9144617元、港币3000000元。案发后,叶志退出赃款人民币234万元、港币2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志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收受金额达1200多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叶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记者李钢 通讯员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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