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推进部门执行力、凝聚力、创新力建设,罗平县在林业局等七个单位开展‘一周局长’试点工作。罗平县委在总结县委组织部开展‘一周部长’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林业局、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计生局、农业局、旅游局开展第一批‘一周局长’试点工作……”
截至10月18日,在云南罗平电子政务门户网站上,仍然可以看到这篇由罗平县委组织部秘书科于2008年7月24日发布的“罗平县开展‘一周局长’试点工作”文章。
“一周局长”制一经面世,舆论一片哗然。近日,记者电话采访罗平县委组织部及宣传部,得到的答复不是说领导不在,就是无可奉告。
记者又随机采访了罗平县的一些干部群众,有的说不知道此事,有的则表示这是县领导决定的事,与群众无关。有个企业的老板则很惊诧:“那今后找政府部门办事,是找挂名的局长,还是找真正的局长,到底谁说了算?”
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杨临宏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严肃地指出,“一周局长”制严重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任用条例》、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从党内程序来讲,此举违背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任用条例》中的规定。国家有管理干部的规定,干部任用的程序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任用条例》的规定来做,不能随心所欲搞这种“轮流坐庄”。同时,他对“一周局长”制的具体实施产生质疑,他说,如果“一周局长”上任后,没有把原任局长免去,就会存在两个局长,这样就违背了国家干部职数配备的政策,如果照这样下去,“一周县长”、“一周省长”陆续出来,国家岂不是乱了套?
从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来讲,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有些局是政府组成部门,比如教育局、交通局等,这样的部门要按照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并不是可以随意决定由哪个人来决定局长的任用,当然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比如有些局是非政府组成部门,这样的部门,政府有权自己决定局长的任职人选,不需要报人大决定。同时,宪法对政府部门的组成人员是有任期规定的,比如,每届任期五年,如果“一周局长”上任后,原任局长被免去,就违背了任期的规定。
杨临宏说,类似这样的举措早在巴黎公社时期就已出现,但时间已经证明这是一个失败的政策,罗平如此做,最多是起个轰动效应,有政治作秀的嫌疑,不可能会有好的结果。而且从这一做法来源来看,是由一句玩笑话引起的,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进行认真深入调研,如果要举办什么试点,应该有权威部门作出决定。同时,从工作任务来看,“一周局长”中的任何一人都不可能在一周之内解决局里所发生的重大事情,每个人都在这种场合表现自己,一周时间能做出什么?
从维持一个国家政策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来看,这种做法是目光短浅的表现。从极端的例子来看,比如,全省召开一个教育局长会议,“教育局长”来到昆明开了三天的会,在这三天里,有可能会议进行到一半,他的任期就满了,要由下一个“一周局长”来接任,碰到这种情况就无法处理。如果照这样轮流坐下去,其中必然牵涉到一系列问题。比如,许多事要局长签字确认,是挂名的局长签字还是真正的局长签字?权力如何行使、责任如何承担?
当记者问及此举为什么能推行四个多月的时候,杨临宏笑道,这不排除强制性的存在。
杨临宏认为,“一周局长”制最终将是“始乱终弃”。他建议,政府在制度“创新”中,一定要遵循党纪国法,把握目标和效果,不能为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盲目乱干,最终闹出政治笑话。
储皖中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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