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问责可以平息民怨,但决不只是为了平息民怨。在问责官员已成常态的现实下,进一步强化问责决策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是完善问责制度,约束和督促权力尽职尽责,以及让官员时刻保持对权力有敬畏之心的必要之举和根本途径。
2008年的9月,称得上“官场震荡月”,许多地方的领导人名单将就此改写:9月14日,因“9·8” 溃坝事故,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9月16日,因“三鹿奶粉”事故,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等相关责任人被免职,两天后,市长冀纯堂被提请免去市长职务;9月21日,深圳龙岗区副区长黄海广因“9·20”特大火灾被提名免职;9月22日,因“9·21”登封矿难,登封市市长吴福民被建议免职。
各类事故频发,必然要有人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权力问责首当其冲。尤值一提的是,由于这几起安全事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为责任,性质特别恶劣,在同一时段集中爆发所引起的连锁反应对公共安全的冲击非常之大,及时、高效、严厉的问责,不仅能体现出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权力的烱戒,也是对民意的郑重回应和对公众心理的适度安抚。
但在高调“免职”声中,公众仍需对问责的决策过程保持必要的警惕和持续发问。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知道哪些官员被免职了,还需了解他们为什么被免职,是出于直接责任,还是出于间接责任,哪些人负的是法律责任,哪些人负的仅仅是道义责任。进一步而言,这些被问责的官员中,有没有人涉嫌官商勾结,有没有人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有没有人恣意玩弄权术,任意而为。这些问题,不能因为一个“免职”令而石沉大海,更不能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我以为,这不仅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是为了给这些被免职官员一个公正的政治评价。
公众不可能去仔细区分何为“提请免职”,何为“建议免职”,但公众肯定想知道,为什么免职的是他,而不是另一个人,以及被免职官员在事件当中究竟充当了什么样的角色?固然,我们可以解释为,这几起事件的问责均是在极短时间内完成的,真相正在调查之中,但关键因素,恐怕还在于当前的问责决策过程不够透明的习惯性思维。从“官员被免职后迅速销声匿迹,过段时间再悄然复出”的过往经验来看,此时不问,“免职”便难有下文。
问责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问责可以平息民怨,但决不只是为了平息民怨。在问责官员已成常态的现实下,进一步强化问责决策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是完善问责制度,约束和督促权力尽职尽责,以及让官员时刻保持对权力有敬畏之心的必要之举和根本途径。(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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